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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合肥玉长消防介绍:消防控制室分类达标创建标准(I类)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同时设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建筑所设置的消防控制室。
场所设置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单独建造或附设在建筑物内单独的房间内。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得与其他功能用房合用。
第三条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四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也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大小应满足相关控制设备的摆放和操作要求。
第六条 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信设施、灭火器、应急手电、防毒面罩、消火栓扳手、消防斧等装备以及公共区域和重要设备用房的钥匙。列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单位条件允许的,还应配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便于开展“户籍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无关的杂物。
人员配置
第十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负责。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应少于6人,且均应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再学习、再教育,并鼓励考取更高级别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其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
(三)负责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做好检查、操作、记录等工作,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六)自觉保持消防控制室整洁,严禁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堆放杂物。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超过8h,每班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它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自动喷水、防排烟等设施设置在自动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停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第十七条 每日填写值班记录,在消防设施巡查、检查和维修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由值班、检查、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列入“户籍化”管理的单位,相关记录还应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建立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单位应与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可由维护保养部门和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在当年12月30日前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交接班后应对消防控制室主机进行自检,对主、备电源进行切换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同岗位的人员替班。
第二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严禁随意触动设施设备。
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警信号后,应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置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火警应急处置程序:
(一)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核对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确定其具体楼层和平面位置。
(二)迅速通知现场相关责任人员,由现场相关责任人员携带通讯工具,迅速到达报警部位进行核查确认,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消防控制室。
(三)核查人员核实报警部位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并立即拨打电话“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确认火灾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消防广播,通知火警楼层和相关楼层的人员安全有序撤出,并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设于自动状态,在联动设备未动作的情况下,应手动启动所有的联动设备。
(五)火灾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注意火灾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设备工作状态。
(六)火灾处置完毕后,值班人员应对相关消防设备进行复位、保存消防设备运行记录,配合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恢复所有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一)核查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或消防检查试验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六)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七)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等;
(八)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的备份资料;
(十)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标识设置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门外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示“I类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器应标识保护区域。
第三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内醒目位置应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等标牌,标牌制作应工整美观,规格协调统一。
第三十二条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测单位、检测负责人、检测日期等内容。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方法及奖惩办法,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严格奖惩。
消防控制室分类达标创建标准(II类)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除Ⅰ类消防控制室外,同时设有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设置的消防控制室。
场所设置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单独建造或附设在建筑物内单独的房间内。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得与其他功能用房合用。
第三条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四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开设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大小应满足相关控制设备的摆放和操作需求。
第六条 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信设施、灭火器、应急手电、防毒面罩、消火栓扳手、消防斧等装备,以及公共区域和重要设备用房的钥匙。列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单位条件允许的,还应配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便于开展“户籍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人员配置
第十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负责。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人数不应少于6人,且至少应有3人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再学习、再教育,鼓励考取更高级别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其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
(三)负责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做好检查、操作、记录等工作,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熟练掌握《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六)自觉保持消防控制室整洁,严禁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堆放杂物。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超过8h,且不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主班,由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自动喷水设施设置在自动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停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应每日填写值班记录,在消防设施巡查、检查和维修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由值班、检查、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列入“户籍化”管理的单位,相关记录还应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建立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单位应与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可由维护保养部门和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在当年12月30日前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交接班后应对消防控制室主机进行自检,对主、备电源进行切换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脱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同岗位的人员替班。
第二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施设备。
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置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火警应急处置程序:
(一)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二)消防控制室主班派另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现场附近工作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查确认,主班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三)核查人员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并立即拨打电话“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确认火灾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在联动设备未动作的情况下,应手动启动所有的联动设备。
(五)火灾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注意火灾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设备工作状态。
(六)火灾处置完毕后,值班人员应对相关消防设备进行复位、保存消防设备运行记录,配合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恢复所有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一)核查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主班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二)消防控制室主班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六)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七)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标识设置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门门外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示“II类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器应标识保护区域。
第三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内醒目位置应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等标牌,标牌制作应工整美观,规格协调统一。
第三十二条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测单位、检测负责人、检测日期等内容。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方法及奖惩办法,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严格奖惩。
消防控制室分类达标创建标准(III类)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不属于Ⅰ类、Ⅱ类的消防控制室,仅设有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未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场所设置
第二条 该类型的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可与监控室合用。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大小应满足相关控制设备的摆放和操作需求。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信设施、灭火器、应急手电、防毒面罩等装备,以及公共区域和重要设备用房的钥匙。
人员配置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执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二)熟悉本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及其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
(三)负责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记录等工作,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四)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五)熟练掌握《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条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停。
第十一条 每日填写值班记录,在消防设施巡查、检查和维修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由值班、检查、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可由维护保养部门和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每年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在当年12月30日前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交接班后应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自检,对主、备电源进行切换检查。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脱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同岗位的人员替班。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置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火警应急处置程序:
(一)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二)由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现场附近工作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查确认。
(三)核查人员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拨打电话“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火灾处置完毕后,值班人员应对相关消防设备进行复位、保存消防设备运行记录,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十九条 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一)核查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五)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标识设置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内醒目位置应张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等标牌,标牌制作应工整美观,规格协调统一。
第二十三条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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